胡敦麟律师亲办案例
为了受害者的利益
来源:胡敦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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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敦麟
因为一时的疏忽,本案的受害者付出了一生的代价。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与死亡抗争了300多天的肖跃,终于捡回了自己的一条性命。本文所记叙的是在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作的种种努力。尽管是台前幕后的点滴浪花,却不容置疑地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法律,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正义,始终站在弱者的一边。
                                          ——作者题记

2000年9月,赖红玉收到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余天的奔波,终于有了一个结局。她从内心感谢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感谢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积极努力。回忆200多天来所走过的艰辛历程,住事历历在目,恍如昨日,她不禁百感交集,情难自禁……
一时大意造成生命垂危
2000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初十,对肖跃来说,这是一个终身难以忘怀的日子。这一天回南康老家过完春节的肖跃准备回福建晋江工作。他是一名教师,在那儿,有许多孩子等着他回来上课。上午10时许,肖跃携带妻儿从南康潭口搭乘一辆赣B----80252号客运中巴车到赣州中转。当时他们携带了6个包裹,因春运期间车上乘客较多,售票员叫他们把行李放到车顶上去。肖跃放好行李后就坐在司机旁边的坐位上。中午11时左右,该车进入了赣州汽车站的大门,并在大门内的右侧停车。售票员下车走了,其他乘客也在陆续下车。肖跃的妻子赖红玉得知是在这里下车,临下车时对司机说:“是在这里下车,我们就去拿行李。”司机当时没吭声。肖跃便爬上车顶取行李。赖红玉在车旁接行李。当赖红玉拿到6个包中的5个包时,车突然发动,车站的管理人员熊某赶紧吹口哨提醒司机注意有情况,赖红玉见状急得大叫:“车顶上有人,车顶上有人!”慌乱之中的司机赶忙紧急刹车,由于惯性造成的冲击力,猝不及防的肖跃打了个趔趄,头上脚下凌空而下,重重地摔在地板上。
摔到地上的肖跃,“哎哟,哎哟”地叫了两声后便昏迷过去了。面对突如其来的惨剧,车站工作人员急忙拨打了“120”。几分钟后,“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赶到,肖跃被送住医院抢救。经赣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肖跃脑内及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病情危重,当即为肖跃做了“颞侧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加去骨瓣减压”手术。由于伤势严重,肖跃生命垂危。2000年4月25日,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受害人肖跃为急性广泛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额叶迟发性血肿;脑疝形成(晚期)。肖跃的伤势程度为重伤甲级。
资金告罄各界积极关注
肖跃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事故发生前,肖跃在福建晋江市磁灶镇三吴小学任教,每月工资1248元。妻子赖红玉在福建晋江前兴陶瓷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650元。儿子肖浪涛聪明活泼,惹人喜爱。事故发生后,肖跃因受伤住院每月只发给工资456元,赖红玉因日夜护理丈夫而被停发工资。据赣州市人民医院估计,肖跃的医疗费约需20万元整。这笔巨额的医疗费用对于生活并不宽裕的肖跃夫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面对每日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医疗费用,赖红玉终日以泪洗面,不知所措。
肖跃由于病情特殊,伤势严重,抢救不可延误。赣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在了解了肖跃夫妻经济拮据的境况后,积极予以人道主义的关怀,一如既住地积极抢救,并嘘寒问暖,使赖红玉感受到了人间的真情与温暖;
《赣州晚报》的记者在得知肖跃被致重伤,生命垂危的消息后,对事件发生过程予以了报道,以期呼唤全社会的关注;
肖跃所在单位得知肖跃受伤住院的情况后,全校教职员工积极捐款4万多元,奉献了自己的一片赤诚,倾注了自己的一片爱心;
2000年4月,由于医疗费用告急,赖红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来到赣州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受到市政府有关人员的热情接待。市政府有关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政法部门依法从速处理,并要求督促有关责任人员给付医疗费用。通过公安、交警部门的积极努力,相关责任人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
与此同时,司机伍声泰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逮捕。公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调查取证,为案件早日移送法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律师介入查明责任归属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仅靠社会捐赠和向亲朋好友借款,毕竟有限,查明相关的责任人,要求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这一点,却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赖红玉想到了法律,想到了律师,她坚信法律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赖红玉来到了在赣州市享有盛誉的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受到该所律师的热情接待。在了解了赖红玉的处境和所面临的困难后,该所决定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立即办理。
面对杂乱无章、毫无头绪的案情线索,律师考虑到,查明车辆的所有权人,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而车辆的所有权必须以交警部门登记为准。在十余次赣州至南康、南康到赣州的奔波中,律师了解到,赣B----80252客运中巴车,是南康市潭口镇的肖龙英实际经营。据她陈述,该车是她从他人手中购买的,但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该车肇事后,她已支付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显然该车的所有权人另有他人。为了保护肖跃的合法权益,律师顶着炎炎的夏日,再次前往交警部门,终于查到了该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表,定期检验表,证实该车的所有权人为南康市的谢兴园。所有权人查明之后,为不致于遗漏诉讼当事人,律师考虑汽车站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作为车辆进站、出站的管理单位,赣州汽车客运站未履行监督的职责,导致肖跃在该汽车站落客区从赣B----80252车顶行李架上摔下,造成人身伤害,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经查,赣州汽车客运站系赣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应由赣州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查明本案的相关当事人后,律师一纸诉状将上述各当事人告上了法庭。
法庭辩论各方推诿责任
2000年8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伍声泰过失致人重伤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肖龙英、谢兴园、赣州汽车客运站、赣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此时肖跃已在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0余天,花去各类医疗费用已达15万余元。经医院证明,继续治疗费用尚需20万元。
法庭审理在有条不紊的依法进行,除被告人伍声泰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肖跃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外,其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鼓动如簧之舌,引经据典,侃侃而谈,与原告诉讼代理人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龙英辩称:1、她对肖跃提出的合法及合理的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但对原告人提出的一些不合法以及与本案无关联性的费用不予赔偿。2、原告既提出了继续治疗费,又提出残疾补助费,这两项费用相互矛盾。既然原告仍需继续治疗,就不能确定原告人是否已残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兴园辩称:1、他对原告肖跃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原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因此原告人有一定的过错。3、原告人的后继治疗费,应由法医和有关专家共同确认。综述,他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但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帮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赣州汽车客运站辩称:他站的工作人员已履行了职责,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赣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辩称:1、对造成这次事故,原告自己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原告以短途客运班车进站作业协议书来确认公司有管理义务,原告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原告人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的观点,原告肖跃的代理律师一一予以了辩驳。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90年修改稿)第175条之规定:“雇工在受雇用期间从事雇用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赣B----80252号客运中巴车是被告肖龙英实际经营和管理,被告人伍声泰是被告肖龙英聘请的司机,由于被告人伍声泰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除被告人伍声泰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被告肖龙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和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未履行以上两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被告谢新园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依法应对原告肖跃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连带责任。99年9月19日,赣州汽车客运站与赣B----80252号车的经营者肖龙英签订短途客运班车进站作业协议,双方已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汽车站作为客运车辆的管理单位,负有监管车辆是否安全停车及是否存在危及旅客生命财产危险的义务。司机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下客,尤其是肖跃爬上车顶取行李时,作为汽车站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应当预见到车辆必须开进停车场,车辆突然起动可能发生危及肖跃的生命健康的后果,但车站的工作人员未予制止,其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赣州汽车客运站系赣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总公司应对其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法院休庭合议,未当庭宣判。
明镜高悬终究一锤定音
2000年9月15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伍声泰身为客运班车司机,在客运中理应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被告人伍声泰疏忽大意,在未确定车上是否有人时,便开动汽车,致使他人从车顶行李架上摔下,造成重伤甲级,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声泰犯过失重伤罪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伍声泰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肖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伍声泰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害人肖跃提出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继续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肖龙英、谢新园系赣B----80252客运中巴车的实际经营者及产权所有者,对其雇员即被告人伍声泰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犯罪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损伤,而由此造成 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赣州汽车站与赣B----80252号客运中巴车之间,因签订合同而形成了一种管理关系,赣州汽车客运站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对原告肖跃在该汽车站落客区从赣B----80252车顶行李架上摔下,造成人身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汽车客运站系赣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赣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对其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伍声泰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跃的经济损失370815.81(其中已花去的治疗费用156453.81元,继续治疗费用200000元,误工工资4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8410元)。由被告人伍声泰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296652.64元,扣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龙英已支付的32260元,实际应承担赔偿责任计人民币264392.64元,逾期不履行,则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龙英、谢新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赣州汽车客运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74163.17元。逾期不履行,则由其主管单位赣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即时付清。
一审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
巨款给付岂能遥遥无期
自肖跃受伤后,因护理丈夫,赖红玉已丧失了工作。将近一年的奔波,赖红玉心力交瘁,身心疲惫。在抢救治疗肖跃的过程中,赖红玉向福建晋江小学借款13000余元,向亲朋好友借款6万余元,向银行贷款5000元,至今仍欠赣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费37000余元。2000年12月27日,因再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赖红玉携带肖跃出院,回南康老家静养疗伤。肖跃虽捡回了一条性命,但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伤残二级,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以后的日子怎么度过,赖红玉一片茫然。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章贡区法院刑庭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赣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主动给付3万元赔偿费用,并与赖红玉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移送执行庭后,执行庭的法官也作了不懈的努力,先后拟定了多种方案,希望能够尽量执行剩余费用,以弥补赖红玉所造成的精神创伤。2001年1月,在法院的努力下,赖红玉拿到了被执行人谢新园交来的4万元赔偿款。虽然相对于庞大的医疗费用而言,区区的4万元只不过是杯水车薪,但对于急需用钱的赖红玉来说,这笔钱无异于雪中送炭。她从内心里感激人民的法官为她作主,为她主持了公道。鉴于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剩余20余万元的赔偿款如何兑现,法院在思索,赖红玉也在思索。
“冬天已经过去,春天还会远吗?”赖红玉在心中默默地祈祷,为自己,为自己的丈夫,也为天底下所有善良的人们。
作者单位: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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